鄂经电力[2006]40号
省经委关于将缺煤(气)停机纳入发电设备
可靠性考核管理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
自2003年《湖北省发电可靠性考核暂行办法》(鄂经贸电力[2003]185号)颁布实施以来,各发电企业切实加强了设备管理和维护工作,全省发电设备可靠性有较大提高,为保障全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两年来,湖北电网多次发生缺煤停机,导致全省电力供应紧张,拉闸限电严重,社会对此反应强烈。为进一步组织好全省电力保障供应工作,根据省政府指示,经研究决定,将火电企业缺煤(气)停机和因煤质不好(气压偏低)降低出力的情况纳入发电可靠性考核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定义。当全省发电无法满足用电需求,省电力调度中心根据《湖北电网电力供需平衡预警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发出红色预警信号时,定义为湖北电网电力紧缺;全省统调火电厂电煤库存总量或某火电厂电煤库存量低于7天计划发电耗煤量时,定义为湖北电网电煤紧缺或某电厂电煤紧缺;火电厂发电机组因电煤(燃气)紧缺而停运或不能按调度指令并网发电,定义为缺煤(气)停机。
二、火电发电机组发生缺煤(气)停机,将视同机组第1类非计划停运,火电机组因煤质不好(气压偏低)降低出力的,将视同第1类非计划降低出力,一并纳入发电设备可靠性考核管理。
三、在湖北电网电煤或电力紧缺时段,对火电企业发电量计划按“超发不扣,欠发不补”原则进行考核管理,即:超发电量不占用年度发电量计划;欠发或少发电量视同已发,相应扣减年度计划。在全省电力供需平衡时,省电力公司应严格按照“三公”调度原则,按“同类型机组实际发电量与计划进度相同”的原则控制,确保电力紧张时段做出贡献的电厂的利益不受损害。省经委和省电力公司将适时调整相关电厂的年度电量计划。
四、省电力公司调度中心应按照“三公”调度原则,科学合理调度火电企业的发电出力,确保全省电煤库存保持合理水平。当某火电企业电煤库存低于7天计划发电所需耗煤量时,如电网供求平衡允许,应安排该厂机组停运或降出力运行,并将机组解列或开始减出力的时间记为缺煤停机或降低出力的开始时间。
五、在全省电力紧缺或电煤紧缺时段,省电力公司对火电企业当月购电费应全额支付,并尽力支付历欠购电费,保证火电厂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购煤费用。
六、省电力公司与各发电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发电设备可靠性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协商确定发电机组累计强迫停运次数及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年度允许值。强迫停运次数每超过一次,扣减相应机组上网结算电量,计算公式为:扣减上网结算电量=机组铭牌容量×1小时×0.85
七、因发电机组强迫停运次数超出年度允许值而扣减的电费,省电力公司应单独列帐,主要用于弥补电网高价外购电量多支出的电费和奖励做出贡献的火电发电企业。
八、各统调火电厂应按电煤统计工作的要求,每天将电煤的进、耗、存等相关情况,如实上报省经委和省电力公司。如发现弄虚作假,视同缺煤停机一次,并加倍处罚。
九、具体考核工作由省电力公司负责,考核结果报省经委核准后执行。发电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报请省经委研究处理。
十、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自2006年3月1日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日